船舶欧盟15项有害物质测试
欧盟法规及香港公约要求下的有害物质检测
船用产品15项有害物质检测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(IMO)通过的MSC.282(86)号决议中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(SOLAS)的修订要求,以及《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》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决议(MEPC.269(68))《2015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指南》和《欧盟1257/2013号法规》的规定及客户要求,测定船舶有害物质。船舶将根据法规要求及客户需求,从船舶结构和产品材料的技术角度出发,对船用产品及材料进行有害物质高风险评估,推荐测试项目,对样品进行部分或全部有害物质的检测。
1.常规样品量要求
常规量10g~100g,详情请咨询相关客服及业务
2.检测项目阈值要求
各均质材料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以下阈值:
编号有害物质阈值水平
A-1 石棉 0.1%
A-2 多氯联苯(PCB) 50mg/kg
A-3 臭氧消耗物质(ODS) 无阈值
A-4 有机锡化合物 锡总量2,500 mg/kg
A-5 全氟辛烷磺酸盐(PFOS) 10mg/kg
B-1 镉和镉化合物 100 mg/kg
B-2 六价铬和六价铬化合物 1,000 mg/kg
B-3 铅和铅化合物 1,000 mg/kg
B-4 汞和汞化合物 1,000 mg/kg
B-5 多溴化联(二)苯(PBB) 50mg/kg
B-6 多溴二苯醚(PBDE) 1,000 mg/kg
B-7 多氯化联萘(超过3个氯原子) 50mg/kg
B-8 放射性物质 无阈值
B-9 某些短链氯化石蜡(烷类、C10-C13、氯基) 1% (10g/kg)
B-10 六溴环十二烷(HBCDD) 100mg/kg